娄底市中医医院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作者:ldszyyy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81 更新时间:2016/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发〔2016〕19号,2016年7月8日印发实施)、《娄底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修订)》(娄办发〔2016〕31号,2016年10月31日印发实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医院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相关人员受到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问责事项由院创文创卫办提出建议意见,院纪检、人事部门按照党政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未按院创文办督查通知、通报要求,对统一交办(督办)任务事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累计两次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在省级暗访测评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在考核考评中,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合格的;
(五)因不作为、乱作为或缓作为导致我院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创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在国家暗访评测的反馈意见中存在突出问题,评测不合格的;
(七)因不作为、乱作为或缓作为导致我市被取消提名资格的;
(八)管辖范围内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特大环境事件,对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
(十)在创建中发生群体事件和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根据各科室所承担的管辖、管理、承办等不同职责,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确定工作责任。
第八条 根据各科室的不同职责,实行两项责任制: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责任。
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实施。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问责对象,通过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以上方式,可视情形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十条 对有第六条(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通报;对有第六条(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诫勉,同时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院创文创卫办会同院纪检、人事部门对各部门履行创建职责情况定期考评督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进行核实,就出现的问题下发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通知完成整改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院纪委、人事部门向上级单位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中医医院创文创卫办负责解释。
娄底市中医医院创文创卫办
2016年11月8日